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有权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三、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权选定或委托玉林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有权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或申请更换仲裁庭组成人员。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六、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有权请求玉林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七、当事人有权约定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有权约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有权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有权申请延长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
八、当事人有权陈述仲裁意见,有权举证、质证,有权进行辩论。
九、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有权申请调查取证,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十、当事人有权对庭审笔录中遗漏或者差错部分申请补正。
十一、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并有权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十二、当事人有权要求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有权对仲裁庭遗漏处理的请求申请补充裁决。
十三、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四、当事人应当依照本会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十五、当事人应当按本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和遵守开庭纪律。
十六、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匿或伪造证据。
十七、当事人应当在本会或者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十八、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庭审笔录。
十九、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二十、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庭发出的程序性指令。
二十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和其他仲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