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玉林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玉林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代理的,出具律师指派函(一份);

6、答辩书、有仲裁反请求的提供仲裁反请求书;

7、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协议、交货(付款)凭证及票据、往来函件等;

8、其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或者你方主张的证据、材料;

以上6-8项材料简易程序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一式五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就相应增加一份。

以上1-6项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秘书处不再接收,由仲裁庭依据《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提交时应将证据材料分类编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另外,请将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本会电子信箱中。电子信箱:ylzcwyh@sina.com